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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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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01-2023-00000412 發(fā)布機構:
生效日期: 2023-10-30 廢止日期:
文 號: 所屬主題: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商丘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商丘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答復指導意見的通知

來源: 發(fā)布時間:2023-10-30 瀏覽次數(shù): 【字體: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城鄉(xiāng)一體化示范區(qū)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河南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答復規(guī)范文書格式的通知》要求,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答復工作,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答復質(zhì)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特制定《商丘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答復指導意見》,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一、加強組織領導

  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是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法定職責。各縣(市、區(qū))、各部門要切實提高對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準確把握《條例》有關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要求,依法依規(guī)受理答復。各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受理和答復,要指定專人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工作,不得委托第三方代辦受理和答復。

  二、暢通申請渠道

  各縣(市、區(qū))、各部門要進一步拓寬和暢通依申請公開受理渠道,建立完善政府網(wǎng)站依申請入口、書面郵寄申請、當面提交申請、電子郵箱申請等申請渠道,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各級行政機關應及時更新和完善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詳細說明本機關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lián)系電話、申請方式、申請渠道,以及各渠道的受理流程、規(guī)范要求、注意事項等,對公告事項承擔相應法律義務。

  三、完善工作制度

  各縣(市、區(qū))、各部門要以完善內(nèi)部制度為抓手,理順工作機制,優(yōu)化工作流程,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申請接收、登記、補正、審核、答復、送達、歸檔等各環(huán)節(jié)工作制度,逐步形成銜接有序、答復規(guī)范、制度嚴密、流程通暢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工作機制。各級行政機關要建立嚴格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答復辦理逐級審核、逐級簽批制度,健全完善保密審查機制,規(guī)范審查程序,落實審查責任,主要負責人要依法履行審核簽發(fā)職責。


                                                                                                              商丘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0月7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商丘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答復指導意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規(guī)范受理環(huán)節(jié)

  (一)接收申請。

  1.接收主體。各級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接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其他機構或人員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及時轉(zhuǎn)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統(tǒng)一處理。信訪、紀檢等部門收到申請人向本級政府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將申請轉(zhuǎn)交本級政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各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要做好與其他部門、機構的銜接溝通,建立相應制度機制。

  2.接收渠道。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暢通各類依申請信息公開申請渠道,設置要素齊全的依申請公開申請表單。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明確“當面提交”“信函申請”“網(wǎng)站申請”“郵件申請”等申請渠道和其他接收渠道的受理流程、確認事項、補正要求、受理時限、救濟途徑等,對公告說明承擔法律責任。各級政府(管委會)和部門要在本級政府網(wǎng)站信息公開平臺設立依申請接收入口,電子郵箱應使用“gov.cn”郵箱。

  3.接收規(guī)范。

  (1)對申請人當面提交申請的,行政機關要查驗申請人身份信息,應盡可能安排在有監(jiān)控或其他記錄設備的固定場所接收;對于委托申請的,應查驗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申請人需要當場填寫的,接收人員應提供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指導申請人正確填寫。接收人員接收申請后,應與申請人確認并出具回執(zhí),明確接收日期和答復期限。

  (2)對申請人采取郵寄方式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與信件收發(fā)機構做好工作銜接,及時取件;對郵寄給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負責人的信息公開申請,信件接收人員應連同保留郵戳的信封,及時轉(zhuǎn)交政府信息公開機構,或退信件收發(fā)機構,由信件收發(fā)機構轉(zhuǎn)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與信件處理人員、信件收發(fā)機構之間要做好交接登記,并及時與申請人進行接收時間的確認。

  (3)對申請人通過政府網(wǎng)站依申請平臺或電子郵件申請的,政府網(wǎng)站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及時查收、及時確認并告知申請人接收時間、答復期限。對申請人采用傳真等其他渠道提交申請的,也應及時接收、及時予以確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建立定期讀網(wǎng)、收件工作制度,及時查收依申請公開平臺、電子郵箱和傳真申請。

  (二)確認時間。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及時與申請人確認“收到申請日”的時間,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日起計算。

  1.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2.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3.申請人通過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平臺、電子郵箱等渠道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以網(wǎng)絡正常接收顯示日期或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4.申請人通過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傳真收到并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5.申請人寄送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以外的機構或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在轉(zhuǎn)接當日,應通過申請人提供的電話或其他方式聯(lián)系申請人予以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6.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或通過制作工作記錄、留存通話錄音、回復電子郵件、獲取郵政憑證等方式確認申請人提交申請的事實。

  (三)登記留存。

  1.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后,應及時進行登記,留存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單,詳細記載申請的主要信息,包括:收件流水號、接收日期、申請人姓名(名稱)、身份信息、單位(個體)、申請方式、申請內(nèi)容(名稱、文號或描述)、申請用途、聯(lián)系方式、答復途徑、答復地址等要素。

  2.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做好政府信息申請的接收、確認、補正、審查、征求第三方意見日期、第三方答復日期、第三方答復意見、申請答復日期以及信息公開前的審核、協(xié)商、文書、簽批、辦理、送達、歸檔等的全程留痕登記記錄工作。

  3.對提供給申請人的主要答復意見、答復文書編號、送達時間(郵寄時間)、送達方式、送達憑證,以及后續(xù)發(fā)生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情況和判定處理結果進行登記或復印留存。申請人未提供聯(lián)系電話或提供的聯(lián)系電話和其他途徑無法接通的,未提供送達地址或回復郵箱的,也應當做好情況登記。

  (四)補正要求。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首先對申請予以審查,申請材料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按照依申請公開辦理程序處理;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告知申請人進行補正。

  1.補正審查。審查申請明確“補不補”。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首先對申請內(nèi)容予以審查,申請材料符合依申請公開規(guī)定要求的,按照依申請公開辦理程序處理;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表述內(nèi)容、獲取方式不明確,或者申請材料特征性描述有歧義,或存在其他要素欠缺和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需要申請人補正的,要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nèi)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進行補正。

  2.補正條件。符合以下五種條件之一時,行政機關應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

  (1)未能提供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lián)系方式,或者申請人身份信息、聯(lián)系方式不明確的。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nèi)容不明確或有歧義,未提供所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名稱(標題)、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表述不清,無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特征,需要申請人進一步補充說明的。

  (3)對要求郵寄送達但未提供聯(lián)系方式、郵寄地址,或者要求電子郵件送達但未提供電子郵箱,不能明確獲取公開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影響信息提供或答復書送達的。

  (4)委托申請的委托人及受托人證件信息不全,姓名或名稱以及身份信息、聯(lián)系方式不準或者未予以提供的。

  (5)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shù)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需要申請人說明理由的。

  3.補正告知。行政機關啟動補正程序,應出具補正告知書或補正通知,一次性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補正的方式、合理的補正期限、拒絕補正的后果等。正式的補正程序,必須通過書面方式實施。補正告知一般應以書面告知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達到補正告知效果的,應及時留存記錄。口頭、當面或者電話溝通可以起到補正效果的,可以不啟動補正程序,但不具有補正程序同等法律效力。

  4.補正期限。補正程序必須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nèi)啟動,超過期限,不能再啟動補正程序。補正原則上不超過一次。補正程序正式啟動,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期限即從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人的補正材料之日起重新確認計算。

  5.補正終止。行政機關依法啟動補正程序后,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者放棄補正的,行政機關不再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zhí)幚沓绦蜃匀唤K止。申請人補正后仍然無法明確申請內(nèi)容的,行政機關可電話等方式聯(lián)系溝通,此后仍達不到補正效果的,可依據(jù)客觀事實作出無法提供的處理決定。

  二、規(guī)范答復環(huán)節(jié)

  (五)研判處理。一是職責區(qū)分判斷“該不該”。根據(jù)《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對內(nèi)容明確的申請,行政機關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是否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zhí)幚恚约叭绾翁幚碓撋暾垺6切畔z索確認“有沒有”。對申請人所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認真查找、檢索,確認申請信息是否存在。三是內(nèi)容研判決定“給不給”。行政機關對持有的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依法決定是否予以公開。

  行政機關對持有的內(nèi)容明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根據(jù)申請內(nèi)容進一步研判分析,依法做出予以公開、不予公開、不屬于政府信息、不予處理、無法提供、延期答復等處理決定。

  1.予以公開。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jīng)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確有特殊原因無法通過行政機關提供的方式和途徑獲取信息的,行政機關可根據(jù)申請人說明的合理理由和實際情況,提供該政府信息。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行政機關向申請人作出書面告知決定并提供該政府信息,或提供該政府信息復印件。對準備要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2.不予公開。

  (1)國家秘密類。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2)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類。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3)“三安全一穩(wěn)定”類。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jīng)濟安全、社會穩(wěn)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遇到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jīng)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申請,應加強相關部門間的協(xié)商會商,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信息是否應該公開、公開后可能帶來的影響等進行綜合分析,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并留存相關審核、會商材料、風險評估報告等證據(jù)。必要時,提交上級行政機關研究決定。

  (4)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類。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經(jīng)征求第三方意見,同意公開的,行政機關一般予以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5)內(nèi)部事務信息。行政機關的內(nèi)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nèi)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6)過程性信息。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公開的,從其規(guī)定。

  (7)行政執(zhí)法案卷信息。行政機關在執(zhí)行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執(zhí)法活動過程中產(chǎn)生的檢查記錄、證據(jù)材料、現(xiàn)場錄像、內(nèi)部審查等過程性信息,或者需要分析加工制作,或者部分內(nèi)容涉密的相關行政執(zhí)法案卷材料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公開的,從其規(guī)定。

  《條例》法定主動公開條款第二十條第(十一)(十二)(十三)款中規(guī)定的特別領域的執(zhí)法案卷信息,如關系重大民生領域內(nèi)容,應當予以公開。其他領域,可適用本條款,但案卷中的執(zhí)法結果部分,則應當公開。

  (8)部分不予以公開。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nèi)容,但是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nèi)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nèi)容說明理由。

  3.不屬于政府信息。

  (1)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可以明確判斷為不是《條例》第二條所指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政府信息不予提供。

  (2)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咨詢、信訪、投訴、舉報事項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zhí)幚聿⒏嬷ㄟ^相應渠道提出。

  (3)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chǎn)登記資料、戶籍信息、銀行賬戶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的獲取有特別權限規(guī)定的,告知申請人屬于行政查詢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zhí)幚怼?/p>

  4.不予處理。

  (1)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確屬事出有因,能夠提出合理理由的,結合實際情況,可為其再次提供。

  其他行政機關已作出答復,申請人向本機關提出申請的,應當予以處理。

  (2)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nèi)容為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行政機關可以告知獲取的途徑。

  (3)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如果需要另行制作或需要行政機關對現(xiàn)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除了能夠做區(qū)分處理外,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

  (4)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shù)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對需要繳納相應的信息處理費,申請人逾期未繳納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5.無法提供。

  (1)經(jīng)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行政機關經(jīng)過必要的檢索查找,未發(fā)現(xiàn)制作、獲取相關信息;已制作或獲取相關信息,但由于超過保管期限、依法銷毀、資料遺失等原因,行政機關客觀上無法提供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2)本機關不掌握政府信息。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或者本機關不掌握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或者確定屬于其他行政機關職責掌握范圍的,行政機關可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申請渠道、辦公地址等。

  (3)行政機關職權發(fā)生變更的,由負責行使有關職權的行政機關承擔相應政府信息的公開責任;行政機關職權劃入黨的工作機關的,如果黨的工作機關對外加掛行政機關牌子,其對外以行政機關名義獨立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信息,適用《條例》。申請人向職權劃出行政機關申請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職權劃出行政機關可在征求職權劃入行政機關意見后作出相應處理,也可告知申請人向職權劃入行政機關另行提出申請。

  6.征求其他機構或第三方意見。

  (1)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可以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機關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2)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或者涉及其他機關權利的,應當經(jīng)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書面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機關意見,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

  (3)第三方或其他機關自收到征求意見書15個工作日內(nèi)未提出意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依照相關規(guī)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或其他機關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nèi)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或其他機關。

  (4)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法定規(guī)定答復期限內(nèi)。

  7.延期答復。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除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nèi)答復。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shù)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或者申請內(nèi)容涉及多個部門和第三方意見等較為復雜情況,不能在正常期限內(nèi)作出答復的,經(jīng)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答復期限,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理由和延長答復期限,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20個工作日。

  三、規(guī)范辦理環(huán)節(jié)

  (六)擬辦辦理。

  1.本級辦理。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事實清楚、內(nèi)容明確的,行政機關應提出答復擬辦意見,按照規(guī)范文書答復格式依法作出答復,并按程序報有關負責人審核簽發(fā)后,以申請人要求的途徑送達申請人。

  2.協(xié)同辦理。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內(nèi)容,需要本級相關部門或下級行政機關提出答復意見的,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后,在2個工作日內(nèi)轉(zhuǎn)相關部門或下級行政機關。相關部門或下級行政機關在7個工作日內(nèi)將擬答復意見提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擬答復意見應有部門領導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注明經(jīng)辦人及聯(lián)系方式。需要本機關其他內(nèi)設機構提出擬答復意見的,答復意見應有領導簽字和簽批意見。

  3.會商辦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收到情況復雜或者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jīng)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應及時向有關負責人報告,根據(jù)要求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及法律顧問會商研究答復意見。必要時由本機關主要負責人協(xié)調(diào)會商,研究確定答復意見或報上一級政府協(xié)調(diào)會商,研究確定答復意見。

  (七)審核簽批。

  1.各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對申請是否有效、信息是否應該公開、公開后可能帶來的影響以及擬答復意見、答復文書內(nèi)容、格式、要素等進行把關審核,綜合分析、研究評判,準確確定答復意見。

  2.各級行政機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要建立流轉(zhuǎn)順暢、規(guī)范有序的依申請公開保密審查、審核審簽制度,嚴肅簽批程序,健全和完善依申請信息公開從接收申請、登記審查、部門銜接、答復文書、領導審簽、送達申請人、歸檔留存的全鏈條、全環(huán)節(jié)留痕備查工作機制,全面規(guī)范依申請信息公開辦理程序。有條件的地區(qū)和部門可建立相應的法律顧問團隊,依法依規(guī)做出答復。

  (八)繳納收費。

  行政機關依申請?zhí)峁┱畔ⅲ皇杖≠M用。但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數(shù)量或者合理頻次范圍的,可向申請人收取相應的信息處理費,有效調(diào)節(jié)、引導申請人合理行使權利。

  1.收繳辦法。信息處理費可以按件計收,也可以按量計收,均按照超額累進方式計算收費金額。行政機關對每件申請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選擇適用其中一種標準,但不得同時按照兩種標準重復計算。按件計收適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zhí)幚頉Q定類型。按量計收適用于申請人要求以提供紙質(zhì)件、發(fā)送電子郵件、復制電子數(shù)據(jù)等方式獲取政府信息的情形。具體收繳辦法按《商丘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收取有關事項的通知》執(zhí)行。

  2.收繳方式。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屬于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guī)定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及時足額繳入同級國庫。行政機關收取的信息處理費,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049950其他繳入國庫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使用省財政部門統(tǒng)一監(jiān)(印)制的財政票據(jù)。具體收繳方式按照省級財政部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收繳期限。行政機關依法決定收取信息處理費的,應當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zhí)幚砥谙迌?nèi),按照申請人獲取信息的途徑向申請人發(fā)出收費通知,說明收費的依據(jù)、標準、數(shù)額、繳納方式等。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收費通知次日起20個工作日內(nèi)繳納費用,逾期未繳納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4.收繳監(jiān)督。信息處理費收取情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規(guī)定的格式統(tǒng)計匯總,并納入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內(nèi)容,接受社會監(jiān)督。行政機關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相關賬務處理嚴格按照政府會計制度執(zhí)行。價格、財政、審計部門依據(jù)各自職責,加強對信息處理費收取行為的監(jiān)管。

  (九)送達信息。

  1.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原則上應當按照申請人的指定形式和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包括紙質(zhì)、電子文檔等,當面提供、郵政寄送或者電子數(shù)據(jù)發(fā)送申請人。不包括申請人提出的“蓋騎縫章”“每頁加蓋印章”等形式。

  2.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無法按申請人要求形式提供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可以通過電子數(shù)據(jù),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材料、提供部分復印件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必要時,按照信息處理收費標準收取相應的費用后提供。

  3.采取直接送達申請人的,行政機關應查驗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對于委托他人領取的,應查驗委托證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證明,如實登記領取人的個人信息,制作現(xiàn)場簽收記錄。

  4.采取郵寄方式送達的,行政機關原則上應通過郵政企業(yè)送達,不得通過不具有國家公文寄遞資格的其他快遞企業(yè)送達。

  5.直接送達、委托其他行政機關代為送達、郵寄送達無法與申請人(委托申請人)取得聯(lián)系或申請人(委托申請人)拒收等情形,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或相關單位要完整留存送達憑證、記錄以及相關證據(jù)檔案材料。

  6.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jù)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更正。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審核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能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轉(zhuǎn)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提出。

  (十)存檔處理。

  1.資料歸檔。政府信息申請依法辦理結束后,政府信息工作機構應當將包括接收、登記、確認、補正、擬辦、第三方意見、審核簽辦、答復文書、送達憑證等在內(nèi)的所有相關資料歸檔,做到一事一號一檔,以備查閱或調(diào)用。依申請辦理情況要在本級政府或本部門信息公開年度報告中體現(xiàn),并納入年度政務公開考核范圍。

  2.存檔資料。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原件(含信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人身份證明資料、申請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登記確認回執(zhí)或記錄、補正告知書、補正資料、擬辦意見單、第三方意見征詢書、反饋意見書、其他行政機關的協(xié)辦意見、會商(協(xié)商)意見書、法律顧問咨詢建議書、審核簽批辦件單、規(guī)范答復文書及提供信息、附件材料、郵寄送達回執(zhí)單或相關簽收單據(jù)、憑證等,及其他與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相關的資料。

  3.存檔方式。所有依申請信息公開辦理件,應當按照接收辦理日期和流水文號進行編號整理裝卷歸檔,方便查找和取閱調(diào)用。有條件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配置掃描儀等必要設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實現(xiàn)案卷材料電子化歸檔保存。

  4.匯總分析動態(tài)調(diào)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定期匯總、分析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情況,加強數(shù)據(jù)分析和運用。對多個申請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機關提出公開申請,且該政府信息屬于可以公開的,可以納入主動公開范圍。對涉及公眾利益調(diào)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依申請公開信息,應建議行政機關將該信息納入主動公開范圍。行政機關經(jīng)審核認為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及時轉(zhuǎn)為主動公開。

  四、規(guī)范答復文書

  (十一)答復文書制作。

  1.依法制作答復文書。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條例》規(guī)定的方式做出答復,依法依規(guī)制作嚴密完整、格式規(guī)范的答復文書。答復文書要載明法律依據(jù),內(nèi)容要素全面完整,加蓋行政機關印章或政府信息公開專用章。

  2.準確引用法律條文。行政機關作出政府信息公開處理決定,除作出事實判斷外,答復文書要引用《條例》的具體條文作為法律依據(jù),引用的條文要與政府信息公開處理決定一致,引用時注意區(qū)分“條”“款”“項”。

  3.答復內(nèi)容要素完備。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一般應采取書面形式。答復文書應當具備以下要素:標題、可識別的文號、申請人姓名(名稱)、申請事實、法律依據(jù)、處理決定、申請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和期限、答復主體、答復日期及印章。依申請答復程序處理文書文號和實體處理文書文號可采用接收申請表登記統(tǒng)一流水號。

  (十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1.由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引起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行政機關應主動參與應訴相關工作,加強與相關部門協(xié)調(diào)。對行政復議案件,行政機關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書》和相關證據(jù)證明。對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應按要求準備相關答辯及證據(jù)材料,積極配合司法部門做好應訴工作。

  2.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要建立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跟蹤辦理制度。在收到行政復議答復書或行政應訴舉證通知書后,要第一時間報告本單位負責人,認真組織撰寫行政復議答復、行政訴訟應訴答辯材料,做好配合行政復議調(diào)查、應訴工作。

  3.申請人對收取信息處理費的決定有異議的,不能單獨就該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可以在繳費期滿后,就行政機關不再處理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為,依據(jù)《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或者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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