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1-2024-00000254 | 發(fā)布機構: | |
生效日期: | 2024-06-05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所屬主題: |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管理 |
民權縣公安局2024年5月份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管理辦理結果
事項名稱(chēng) | 辦 理 依 據 | 次數 |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管理 |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lǐng)發(fā)放辦法》 國辦發(fā)[2018]81號 第二條 港澳臺居民前往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yè)、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根據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lǐng)取居住證。未滿(mǎn)十六周歲的港澳臺居民可以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lǐng)取居住證。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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